近日,自然資源部經與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等7部委共同研究后,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復,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7部委的這一明確答復,解決了很多人的疑慮,讓他們吃下了‘定心丸’,有利于城市化的推進。之前,不少農民擔心進城后失去宅基地,不愿進城作市民,如今宅基地可繼承的政策明確了,他們已無后顧之憂,可放心進城了。當然,也有利于農村產權的穩定。”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長唐任伍教授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說。
但是,關于如何繼承的細節,又有不少新的疑問被提出。
7部委答復是政策突破嗎?
3226號建議即《關于完善不動產登記的若干建議》,由人大代表邵志清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出。
由于農村土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村民雖擁有自家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但不允許賣給農村戶籍體系外的人。所以,從農村走出、已獲得城鎮戶籍的農村人子女,能否繼承宅基地和房屋,一直是個模糊地帶。與此有利害關系的人,希望有個明確的說法。邵志清代表的建議,說出了很多人的心聲,也受到全國人大的重視。
7部委的答復,有沒有突破法律框架?北京市仁人德賽律師所高級合伙人陳青振律師認為,7部委只是做了一個法律解答。
陳青振認為,房屋所有權是重要的產權,無論是物權法還是民法典,都保護這種產權。農村房屋所有權,同樣受保護。既然房屋所有權受保護,根據房地一體原則,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樣受保護。事實上,原國土資源部早在2016年就已明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所以,7部委的答復,是基于現行法律制度作出的合理解釋。
“但是,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這次又重新明確了。所以,農村的房屋不能滅失,否則,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可能失去。”陳青振說。
宅基地能否由城鎮居民的子女再度繼承?
城鎮籍子女可以繼承農村的住房和宅基地,已經沒有問題了,但是繼承權能否延續,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對此,陳青振律師認為,目前尚無針對性的具體規定,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取得的農村房屋所有權可以由子女繼承。房屋所有權再次繼承的同時,依據“房地一體,地隨房走”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自然發生轉移。因為子女是依據繼承法取得財產,可以依法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江蘇新高的律師事務所華洪群律師同樣認為,依據繼承法第3條、民法典第1122條第1款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由于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經依法登記后已經成為其個人的合法財產,故當然可以作為遺產再次繼承。
對農村房屋進行修繕,有什么界線?
由于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如果繼承的房子崩塌、撤除兩年以上未恢復運用,村集體就有權將宅基地使用權無償收回。這就意味著,要保有宅基地使用權,就必須留住房屋。所以,經常對房子進行修繕是必要的。那么,對房屋修繕有什么限制,改建、重建在不在允許范圍之內?
陳青振律師表示,自然資源部作出答復前,不同地方對城鎮戶籍居民繼承取得的農村房屋能否長期保有,持不同態度。北京市規定:村民全家遷出本村或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著物應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經鄉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定的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既然不能保持房屋所有權,當然談不上維修、改建。另外一些地方允許城鎮戶籍居民保有繼承取得的農村房屋,一般不限制維修,但改建特別是重建受到限制。自然資源部答復之后,繼承取得的農村房屋準予辦理不動產登記,必然允許維修,至于是否允許改建、重建,尚待政策明確。
華洪群律師則提醒,即使是允計的,相關手續的辦理不能忽視。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以《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為例,該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農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概括起來就是村民申請、村民會議討論同意、鄉鎮審核、縣(區)政府批準。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江蘇省省內的部分市、縣(區)也制定了與宅基地管理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故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的農村房屋被拆除后,為避免喪失宅基地使用權,還應按房屋所在地的具體規定及時提出申請。
宅基地無償收回,是否合理?
按照目前的規定,如果在農村的房屋滅失了,宅基地可能被無償收回,這樣的規定,讓宅基地的使用權價值打了折扣。一般來說,在城市生活的子女繼承了農村房屋,使用率不是很高;如果不是地處城郊或是交通發達地段,出租等收益方式也有限。如此一來,繼承權的實際意義不是很大。
對此,唐任伍教授建議,宅基地上房屋滅失,村集體也不能將使用權無償收回,而應該有償購回。唐任伍認為,這樣不僅僅是為了城鎮籍繼承人的利益,也是為了農民自身的利益。隨著農民大量進城工作或生活,農民自己宅基地閑置的情況也大量發生,據統計,有近1億人在城鎮,戶口在農村,農村房屋無人打理而損毀的情況,不在少數。如果無償收回,會讓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虛設,有償收回也是為了農民利益。